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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会概况协会章程
山东省女书画家协会章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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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:山东省女书画家协会。
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:山东省女书画家协会,是全省女书画家自愿组织的群众团体。协会以振兴中华民族文化艺术、广泛进行学术交流、沟通信息、繁荣创作、服务社会为目的,开展国内外书画展览和交流活动,影响和带动我省女书画家为振兴山东的美术事业,推动两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。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:坚持党的文艺方针和政策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严格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则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创作健康向上的书画作品,为精神文明建设多做贡献。
第四条 本会接受山东省文联、山东省妇联、山东省民政厅、社团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山东省济南市。
第二章 主要任务
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:
(一).开展女书画家联谊活动,加强学术交流,提高女书画家的艺术修养和素质。
(二).定期举办多种形式的女书画家作品展览。
(三).举办书画艺术讲座,培训人才。
(四).团结广大女艺术家,做到“自尊、自爱、自重、自强”。树立良好职业道德,处理好事业、家庭、生活的关系。
(五).加强省内外、国内外文化艺术交流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.拥护本会的章程;
(二).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(三).热爱书画艺术创作并具有一定的业务水平;
(四).拥护党的方针政策,遵纪守法。
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:
(一).提交入会申请和两件书画作品;
(二).填写会员登记表;
(三).经会长会议研究通过;
(四).由本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,即为本会会员。
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.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.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作品展览和交流活动;
(三).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;
(四).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.执行本会决议;
(二).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(三).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;
(四).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十三条 山东省女书画家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。
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体会员大会。本会设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、理事若干人,由会员选举产生。由正副会长、正副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。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一切活动事宜,并协商各方面会员关系,开展活动。
第十五条 本会不设常务机构及固定编制和专用办公人员。
第十六条 全体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,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。理事会会议依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。主席团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。
第十七条 社会终止活动时,应上报主管部门,经批准后可撤销。
第五章 经费
第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。
(一).会费;
(二).社会捐赠;
(三).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活动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9年12月28日山东省女书画家协会第四届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2009年12月28日